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
作者:佚名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数: 时间:2008年09月24日 【字体: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满足林业苗圃(下称苗圃)工程设计需要,提高苗圃工程设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新建和改(扩)建的林业固定苗圃工程设计,集体所有制固定苗圃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苗圃按土地总面积划分类型如下:
一、大型苗圃:土地总面积20hm2 上。
二、中型苗圃:土地总面积7-20hm2(含20hm2)。
三、小型苗圃:土地总面积7hm2以下(含7hm2)。
第1.0.4条 苗圃生产的苗木质量应达到国标《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育苗工艺应按照国标《育苗技术规程》的要求,苗圃工程设计应根据苗木生产的规模和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工程项目。
第1.0.5条 苗圃工程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
第1.0.6条 苗圃工程的项目构成如下:
一、生产设施:圃地工程。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土壤改良、给水、排水、道路、供电、通讯、防护林及仓库棚窖、机具检修、化粪池、气象哨、消防、科研、温室等工程。
三、行政与生活福利设施:包括办公室、职工宿舍、住宅以及公共和卫生福利工程。
第1.0.7条 苗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圃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第一节 圃址选择条件
第2.1.1条 圃址选择应贯彻“城乡结合、农工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方针和“以圃定居经营、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2.1.2条 圃地选择:
一、地形地势 应选择地势平坦,自然坡度在3度以下,排水良好的地方,山地丘陵区因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在山脚下的缓坡地,坡度在5度以下。
二、坡向 北方林区宜选在东南坡;南方林区宜选在东坡、北坡和东北坡;高山地区宜选择半阳坡的东南坡或西南坡。
三、土壤 圃地土壤以团粒结构,质地较肥沃的砂质壤土或轻粒壤土;土层厚度在50cm以上,PH值以5-8为宜,其中针叶树圃地PH值以5-6.5为宜,阔叶树圃地以5-8为宜。
四、水源 苗圃应选在水源充足的地方,水中盐含量不超过0.15%,地下水位适宜的深度:砂土地区1-1.5m以下,砂壤土2.5m以下,粘性壤土4m以下为宜。
五、病虫害 地下害虫数量超过标准规定的允许量或有较严重的立枯病、根腐病等病菌感染的地方不宜选作育苗圃地。
第2.1.3条 在圃址选择时,除满足苗木生产的条件下,应靠近主要交通衔接点,为了方便生产与生活,有利于解决劳力、畜力和电力来源,在可能条件下宜靠近乡镇。
第二节 苗圃勘测
第2.2.1条 苗圃工程在设计前应对苗圃范围的历史、现状、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和居民点、交通等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勘察与调查论证工作,提出苗圃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
第2.2.2条 圃地土壤调查:圃地采用土壤剖面调查,一般可按1?5hm2设置一个剖面,但不得少于三个,剖面规格:长1.5?2m,宽0.8m,深至母质层(最浅1.5m)。每个剖面都要记载下列因子:
一、剖面位置及编号(用草图示位)。
二、海拔高、坡度、地下水位。
三、按层次记载土壤颜色、质地、结构、湿度、结持力、石砾含量、植物根系分布及整个剖面形态特征等,并确定其土壤的土类、亚类、土种名称。
圃地土壤应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区划,并根据需要提出土壤改良工程项目。
第2.2.3条 圃地病虫害调查:采用挖土坑分层调查。样坑面积1.0×1.0m,坑深挖至母岩。样坑数量:5hm2以下挖5个土坑;6?20km2挖6?10个土坑;21?30hm2挖11?15个土坑;31?50hm2挖16?20个土坑;50hm2以上挖21?30个土坑。土坑调查病虫害的种类、数量、危害植物程度、发病史和防治方法。通过调查提出病虫害防治工程项目。
第2.2.4条 调查气象资料:
一、年、月、日平均气温、绝对最高最低日气温、土表层最高最低温度、日照时数及日照率、日平均气温稳定通过10℃的初终期及初终期间的累积温度、日平均气温稳定通过0℃的初终期。
二、年、月、日平均降水量、最大降水量、降水时数及其分布、最长连续降水日数及其量和最长连续无降水量日数。
三、风力、平均风速、主风方向、各月各风向最大风速、频率、风日数。
四、降雪与积雪日数及初终期和最大积雪深度、霜日数及初终期、雾淞日数及一次最长连续时数、雹日数及沙暴、雷暴日数、冻土层深度、最大冻土层深度及地中10cm和20cm处结冻与解冻日期。
五、当地小气候情况。
第2.2.5条 圃址测量
一、圃址范围内及其外部相关的道路等地段应进行地形测量。
二、施测时应将土壤与病虫害分布区域的境介标入地形图。
三、地形图测量比例尺为1:500?1:2000。
第三节 苗圃总平面设计
第2.3.1条 苗圃总平面设计应根据自然地形,生产工艺、功能区划以及与外部衔接等要求,因地制宜地合理安排。
第2.3.2条,辅助用地面积规定
辅助用地系指除圃地以外的用地。大型苗圃的辅助用地不应超过苗圃总面积的25%;中、小型苗圃的辅助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苗圃总面积的30%。
第2.3.3条 辅助生产设施的平面设计
一、道路网:布设从行政管理区与外部交通相联结的干道;国内道路应以保障生产、方便管理和生活,适应机耕需要,布设支道和岔道。大型苗圃可根据需要布设环圃道路。
二、道路网,给水及排水系统应综合考虑,统一协调布设。
三、有风、沙危害,需要设置防护林带的苗圃,应按林带树种的防护性能,(一般以树种高的15?17倍距离)结合苗圃用地设计防护林带,林带宜与道路网配合设置。
第2.3.4条 中、小型苗圃的职工宿舍及住宅可以在圃外适宜的地点建设。
第三章 圃地工程设计
第3.0.1条 圃地工程系指苗圃生产用地建设工程
第3.0.2条 苗圃生产用地应根据计划培育苗木的种类、数量、规格要求、出圃年限、育苗方式及轮休或休闲等因素以及各树种的苗木单位面积产量,按下式计算生产地面积。
n N A B
P=∑ ×
i=1 ni C
式中 P——某树种育苗面积(公顷);
N——每年需要该树种的苗木数量(株);
A——苗木培育年数;
hi——该树种单位面积产苗量(株);
n——树种数量;
B——轮作区的区数;
C——该树种每年育苗所占轮作区数;
B/C——实行育苗轮作区情况下使用。
培育二年以上换床苗木,其生产用地,用上述公式分别播种区和移植区计算,然后相加即可。在确定生产用地总面积时,应考虑育苗生产过程中的抚育、起苗、贮存等工序的苗木损耗,可按计算结果增加3?5%面积。
第3.0.3条 圃地的区划原则:
一、合理利用土地,便于生产和经营管理。
二、根据立地条件与树种生物学特性要求和育苗方法与经营管理水平综合考虑,进行作业区区划。
三、作业区的长度与宽度比例应适当。
1、作业区长度:大型苗圃或机械化程度高的苗圃以200?300m为宜,中型苗圃或畜耕为主的苗圃以50?100m为宜。
2、作业区宽度:以长度的一半或三分之一为宜。在排水良好地区可宽些,反之则窄些。
3、山地苗圃作业区长度、宽度可按照地块现状尽量保持完整形状。
四、作业区宜循南北走向。
第3.0.4条 作业区划分:
一、播种区 应选择地势较高而平坦,坡度小,土层厚度50cm以上,肥力中等,灌溉方便,背风向阳地段。
二、无性繁殖区 应依据树种生物学特性,以满足扦插、嫁接埋条(压条)、分蘖(分株)育苗的工艺条件,选择排水良好的地段。
三、移植区 应依据苗木培育规格和树种生长速度及其特性,选择独立完整的地段。
四、试验区 应根据引种、组培和新种引植及新品种的特性及其采用工艺条件,选择便于观察、试验的地段,宜结合温度统一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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